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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22 10:55:07点击:

  ,由县司法局组建的常设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县司法局管理、监督和指导;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法律援助工作规划以及拟订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负责受理、审查和批准法律援助申请,并组织指派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一)法律援助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

  (五)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BOB

  2.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回答问题要依法有据,一时难以回答的问题要同来访人预约再次来访时间,待慎重研究后再做答复,不得妄下结论和迎合来访人的主观猜测做毫无根据的判断;

  3、对群体案件应做好疏导工作,引导来访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问题,不得有明示或暗示来访人进行非访的行为。

  值班律师是指已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为受援人提供免费服务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4.对符合申请法律援助条件的来访人协助其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法律援助审批表》并将以上表格交由值班室内勤处理;

  (二)负责按时收集、BOB汇总中心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材料、考勤、学习和月工作情况;

  (二)草拟中心一般性材料、简报,督促工作人员抓好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工作;

  (二)草拟中心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其他主要材料,组织协调对外宣传、业务拓展和交流活动;

  (四)探索有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全面提高中心法律援助办案效率、案件办理质量和工作水平;

  (五)及时、合理安排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法律援助案件,并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二)负责中心文书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按不同保存期限对存档卷宗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三)中心经审查准予法律援助的案件或对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应进行登记。由承办人员按一案一卷原则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案件终结后十日内,应将档案卷宗交案件管理人员统一登记、编号和保管;

  (四)案件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做好文件资料及案件卷宗的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和统计工作,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

  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由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查、统一受理、统一指派、统一监督。BOB

  (一)统一审查。中心对当事人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及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条件统一审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及经济困难情况,填写审批表报中心主任统一审批,法援中心将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备案。

  (二)统一受理。履行审批手续,对符条件的法律援助案件实行统一受理。中心向申请人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统一指派。指派方式实行当事人自愿选择和中心推荐相结合,统一向本中心、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承办案件机构下发指派通知书。告之指派单位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安排承办人员与受援人办理受托手续,并将指派情况告知中心。

  (四)统一监督。对中心指派的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指导,法律援助办结后,需向中心提交案卷材料进行规范化检查,对承办不规范的案件不予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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