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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法律询问答复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1-22 12:53:55点击:

  1.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等是否可以印有国徽图案

  问: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机关干部的名片以及人大机关的办公用品、文具如信笺、笔记本封面、桌签等,可否印有国徽图案?(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8年7月23日)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等用途,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使用国徽图案的,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除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参加外事活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统一印制名片以外,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过程中,以及在各自的生产、工作和日常生活中使用名片,不得印制国徽图案。各级人大代表和代表所属单位或者组织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日常生活用品等,不得使用国徽图案。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礼品、纪念品、办公用品等,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批准,不得使用国徽图案。(2018年7月31日,书面答复)

  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调离(尚未辞去主任职务),并已提名新的接任人选。在下次市人大会议召开之前,可否根据监察法第九条的规定,由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接任人选为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现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辞职,并决定新任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为代理主任。(某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8年4月28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并参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如监察委员会主任因辞职等原因出缺,可以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从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如拟接任人选不是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的,可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8月5日,书面答复)

  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违规出具票证罪中“出具”,是否限于票据法上的“出票”行为,能否包括背书、承兑、保证、付款、BOB追索权等行为?(国务院某部门,2018年6月22日)

  答: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中的违规出具票据应理解为票据法上规定的出票行为。对于非法承兑等其他票据行为,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BOB保证罪,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规定处理。(2018年8月20日,书面答复)

  问:农村审计制度是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权事项?(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9月28日)

  答:立法法第八条中规定,基本经济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农村审计是指各级农村审计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和农民负担进行审计监督,不属于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的基本制度,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此作出规定。(2018年10月24日,书面答复)

  5.地级市被撤销,其所辖区域划归另一地级市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原两市人大代表资格是否继续有效,原市级国家机关能否继续行使职权至任期届满

  问: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某省撤销某地级市甲,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地级市乙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行政区划调整后,关于市级人大代表资格、国家机关职权行使等问题,有两个方案:第一方案是,原两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成立新一届市人大第一次会议筹备组,主持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召集市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二方案是,乙市本届人大代表资格继续有效,乙市国家机关继续行使职权,任期至2022年市级人大换届为止。甲市本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重新依法确定乙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增加的人大代表名额由新并入的两个市辖区补选,增加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乙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应采哪种方式,特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9年1月2日)

  答:根据宪法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甲市并入乙市后,人口数增加较多,属于因行政区划变动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情形,应当依法重新确定代表名额,重新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代表,及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甲市、乙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至新的市人大常委会及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产生为止。(2019年1月13日,书面答复)

  问:近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某省撤销某地级市甲,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地级市乙管辖,设立两个市辖区。甲市是有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共6件,其中1件由市人代会通过,5件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甲市撤销并入乙市后,甲市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乙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如何做好衔接?特请示。(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BOB2019年1月4日)

  答: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被撤销后,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于原乙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区分原制定主体分别进行处理。对由原乙市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作出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由原乙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的决定,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个别地方性法规如《XX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XX市养犬管理规定》等,对适用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新设立的两个市辖区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修改。

  为避免重复,对于原乙市有类似规定的甲市地方性法规,可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废止甲市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对于原甲市地方性法规中具有地方特色且切实可行,有必要继续保留的,可以由新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决定,规定继续适用于新并入的两个市辖区;关于是否适用于新的该设区的市,需要根据原乙市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研究论证。(2019年1月21日,书面答复)

  问:见义勇为条例是否属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某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8年12月14日)

  答: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于城市建设与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设区的市制定见义勇为条例是可以的。但应当注重体现地方特色,严格把握条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的上位法相抵触。(2019年1月24日,书面答复)

  问:请对司法解释效力的理解认识等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8月5日)

  答: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法律。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因此,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具有法定效力,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2019年8月15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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